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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03/15/2012 11:42:41

場地租借服務  
場地介紹 申請方式 收費標準 相關規定 border="0"
資料提供:張正容 電子信箱

     場地介紹

 

 

  借用之場地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非商業性活動使用,但個人借用者以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為限。可借用場地包括文教大樓(含國際會議廳、大小型教室、大型研討室、電腦教室、視聽室、KTV室)、學員寢室等。其中學員寢室分別為2人及3人套房。


 

* 文教大樓:
1.國際會議廳(含電教及錄音設備)可容納 350人。
2.小型教室(含電教設備)10間,每間可容納 48人。
3.電腦教室(含電教設備)1間,可容納 40人。
4.大型研討室(含電教設備)3間,每間可容納 32人。
5.階梯教室(含電教設備)1間,可容納 119人。
6.個案教室(含電教設備)1間,可容納 51 人。
7.多功能分組討論教室(含電教設備)1間,可容納 50 人。
8.視聽室(電影播放)2間,1間容納18人,1間容納 43人。
9.KTV室1間可容納35人。


* 寢室:
1.名人巷16間3人套房及1間行動不便2人套房。
2.木蘭邨45間2人套房及1間集乳室。
3.文昌樓33間2人套房。
4.英雄館46間2人套房。


     申請方式

 


 

 

請於借用前 7天申辦,清潔維護費請於借用當日以前向本中心秘書室(出納)繳交
 

(一) 申請方式:

 

     A.線上申請

1. 進入本中心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區/場地租借申請窗口,點選畫面上方場地借用申請功能項目。
2. 點選線上申請後出現場地借用申請單 。
3. 填寫場地借用申請單,依等欄位並逐筆新增借用場地及時間 。
4. 點選傳送按鈕完成申請 。
 


 
 
     B. 下載申請單

 
1. 進入本中心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區/場地租借申請窗口,點選畫面上方場地借用申請功能項目 。
2. 選擇列印申請單將申請單列印出來或另存新檔將申請單儲存成檔案。
3. 依序填寫場地借用申請單等欄位 。
4. 填寫完畢後傳真049-2332723輔導及推廣組申請。

(二) 本中心至遲於借用前三日會主動將審核認可結果主動回覆申請人。

(三) 申請單查詢:
 
1. 進入本中心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區/場地租借申請窗口,點選畫面上方場地借用狀況功能項目。
2. 於畫面上方「申請日期」、「申請單位」、「申請人姓名」等欄位輸入欲查詢資料(可同時輸入兩欄以上),點選搜尋按鈕查詢所登錄之申請單。
3. 點選查詢結果中「申請日期」欄,可查閱該申請單。

(四) 服務管道:
 
1. 服務電話:(049)2332131 轉534,傳真:(049)2332723。
2. 電子信箱:jung@email.rad.gov.tw
3. 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場地借用申請表

小圖示申請表單下載(Word格式)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職稱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活動人數

   人

男住宿人數

   人

女住宿人數

   人

借用事由

 

借用場地/時間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機關首長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

 

男住宿人員名單(職銜—姓名)

女住宿人員名單(職銜—姓名)









*可供借用場地名稱、時段及收費情形請參考場地收費標準表
*表格中加註欄位為申請表不可留空白欄位,如資料不完整不予處理
*採線上申請方式處理。
*如有住宿需求時借用寢室請一併列入「借用場地/時間」欄填寫。
*如有住宿需求時請填寫住宿人員名單,並請註明職銜,表格不足部份請自行增加。
*本中心輔導及推廣組務人員  張正容   服務電話(049)2332131 轉534,傳真(049)2332723


     收費標準

 

   
 

一、文教大樓場地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場地使用說明

段別

費用

備註

KTV室
1間
35人

螢幕、投影機、伴唱機、擴音機、電視1台、麥克風2支、歌曲輸入機。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1,500元/間
1,500元/間
1,800元/間
各時段皆1,800元/間  

1、文教大樓場地使用時段時間:
上午時段:8:00-12:00
下午時段:13:00-17:00
晚上時段:18:00-22:00

2、費用之計收與相關事項說明

(1)文教大樓場地借用時間以上午、下午及晚上三個時段分段計費(均含佈置場地時間)。

(2)同時借用2個以上時段,中間銜接時間可以使用。晚上及例假日借用加收20%。如於假日借用文教大樓場地,如同一日使用之場地費用未達5000元者,基於水電成本負擔,以5000元計收。

(3)公部門以機關、學校名義或法人以團體名義借用者,費用以所訂收費標準9折優惠。

(4)第二項所稱之例假日指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政府主管機關調整規定之放假日。

(5)KTV室不單獨受理外借,須有借用文教大樓其它場地時始可借用。

研討室 大型
3間
每間42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有線麥克風*1、電腦、單槍投影機、白板。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2,000元/間
2,000元/間
2,400元/間
各時段皆2,400元/間
教室
小型
10間
每間48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有線麥克風*1、電腦、單槍投影機、白板。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2,000元/間
2,000元/間
2,400元/間
各時段皆2,400元/間
階梯教室 1間
119人 / 間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DVD光碟機、單槍投影機。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4,200元
4,200元
4,800元
各時段皆4,800元/間
電腦教室
1間
每間40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電腦廣播教學、白板。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8,000元/間
8,000元/間
9,600元/間
各時段皆9,600元/間  
國際會議廳
1間
350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錄音設備、有線麥克風*2、無線麥克風*6、電腦、單槍投影機、白板。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8,000元/間
8,000元/間
9,600元/間
各時段皆9,600元/間
視聽室 1間
18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DVD光碟機、單槍投影機。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1,500元/間
1,500元/間
1,800元/間
各時段皆1,800元/間  

1.視聽室(電影欣賞)不單獨受理外借,須有借用文教大樓其它場地時始可借用。

2.各時段內,以播放1部影片為計費標準。
 

1間
43人

得使用本場地電教設備:DVD光碟機、單槍投影機。
上午
下午
晚上
假日
1,500元/間
1,500元/間
1,800元/間
各時段皆1,800元/間

住宿寢室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場地設備說明

時段費用

備註

寢室(名人巷) 16間48人
每間3人(套房)

1.電視、冷氣、公共設施:洗衣機、烘乾機。

2.寢室供應盥洗包(牙刷、牙膏、毛巾、小肥皂)、拖鞋及洗髮精、沐浴乳,不提供漱口杯、浴帽。
 


平日800元
/每間每日

假日1000元
/每間每日
 

住宿:

1、借用寢室時間,以借用當日下午3時後進住、翌日上午12時前退房。週五借用者當日下午6時後進住;於週日進住者,週一上午8時前退房。

2、週五、週六及國定假日或調整放假之前一日借住,以假日收費標準計費,其餘借住以平日收費標準計費,團體借住以假日外借為原則。

3、機關、學校或法人以團體名義借用者,費用以所訂收費標準9折優惠。
 

寢室(木蘭邨) 45間90人
每間2人(套房)

平日800元
/每間每日

假日1000元
/每間每日
 
寢室(英雄館) 46間92人
每間2人(套房)

平日800元
/每間每日

假日1000元
/每間每日
 
寢室(文昌樓) 33間66人
每間2人(套房)

平日700
/每間每日

假日900元
/每間每日
 


備註:
一、場地之借用以本中心未使用時為限,並不得影響本中心之各項訓練活動。
二、申請場地使用,請於借用日前七日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rad.gov.tw/home.php「場地租
     借申請窗口」
登錄,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請者恕不受理。本中心就場地之借用,保留審酌權。
三、場地借用者進入本中心時請向警衛室出示核可之場地借用申請表或核可借用之文件。


     借用管理要點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89年4月17日訂定
民國89年12月11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90年7月17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91年11月28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94年5月25日研教第0940001771號修正
民國95年 3月 2 日研服第09500000684號修正
民國97年9月12日研服字第0970003295號修正
民國98年5月19日研服字第0980001816 號修正
民國101年2月7日研輔字第101000047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運用本中心場地,以發揮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文教大樓(含國際會議廳、教室、大型研討室、階梯教室、個案教室、電腦教室、視聽室、KTV室)、學員寢室等。

三、本中心場地設施在不影響學員使用下,得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下列非商業性之活動。但個人借用者以供各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為限:

(一)藝文、社教、公益及體育活動。

(二)前款活動有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擾亂秩序或妨害社會安寧、善良風俗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之情形者不予借用

四、借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七日,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站「場地租借申請窗口」登錄申請,經本中心審核認可後予以登記借用時間並通知同意借用。 借用者若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三日通知本中心

五、繳費方式

(一)機關、學校借用部分:使用前或使用後於上班時間向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辦理繳納或逕匯款至本中心帳戶。

(二)團體、個人借用部分:使用前於上班時間向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辦理繳納,或逕匯款至本中心帳戶。

(三)前項已繳交場地清潔維護費者,因故終止使用場地並依第四點通知本中心者,應填具退款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辦理退費

六、借用場地不得影響本中心各項訓練活動;國定假日、民俗節日暨星期假日亦同。

 七、借用場地如須張貼海報、標語、豎立旗幟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為之,不得擅自張貼或豎立;活動結束後並應自行清除乾淨。

 八、借用場地期間須使用場地附設設施及場地佈置時,均應於場地借用申請書內填明,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並注意設施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借用場地應配合本中心各該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管制,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電子設施者,於申請書內一併記明,事先徵得各該負責管理單位之同意。

十、借用場地自備器材、物品,須經本中心同意後,始能提前存放及安裝,但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活動結束後應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逾期未運離者視同廢棄物拋棄。

十一、場地使用後,借用者應儘速負責清潔與恢復原狀,不得影響本中心使用。

十二、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借用,不得要求賠償,但未使用者得退還清潔維護費: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活動期間毀損本中心建築設備或其他設施,經本中心認定不宜繼續借用者

(三)影響本中心教學活動者。

(四)本中心遇有重大活動時必須終止借用者。 有前項第(三)(四)款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場地借用者配合改期,未能同意者始終止借用。

 十三、借用場地應遵守本中心門禁管制規定,有關安全、公共秩序之維護應由場地借用者會同本中心各該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四、場地借用業務由輔導及推廣組負責辦理,各組室應配合辦理。各組室應辦事項如下:

(一)登記、安排借用場地及時間。

(二)指派各該場地管理人員,配合督導借用場地者,確實遵守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並防範影響觀瞻及損毀等情事發生

(三)借用者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提出申請時,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督導、協調,並由現場管理人員配合相關器材、物品等安裝及存放事宜

十五、場地清潔維護費,由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負責收繳及製發單據,繳交公庫。如有特殊用途,經主任核准者,得予優惠。場地出借維護費收支規定另訂之

十六、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撙節經費支出,本中心辦理業務競賽或行銷活動,在不影響研習學員住宿原則下,得提供學員寢室免費住宿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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