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款活動有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擾亂秩序或妨害社會安寧、善良風俗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之情形者不予借用。
四、借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七日,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站「場地租借申請窗口」登錄申請,經本中心審核認可後予以登記借用時間並通知同意借用。
借用者若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三日通知本中心。
五、繳費方式
(一)機關、學校借用部分:使用前或使用後於上班時間向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辦理繳納或逕匯款至本中心帳戶。
(二)團體、個人借用部分:使用前於上班時間向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辦理繳納,或逕匯款至本中心帳戶。
(三)前二項已繳交場地清潔維護費者,因故終止使用場地並依第四點通知本中心者,應填具退款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辦理退費。
六、借用場地不得影響本中心各項訓練活動;國定假日、民俗節日暨星期假日亦同。
七、借用場地如須張貼海報、標語、豎立旗幟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為之,不得擅自張貼或豎立;活動結束後並應自行清除乾淨。
八、借用場地期間須使用場地附設設施及場地佈置時,均應於場地借用申請書內填明,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並注意設施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借用場地應配合本中心各該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管制,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電子設施者,於申請書內一併記明,事先徵得各該負責管理單位之同意。
十、借用場地如需自備器材、物品,須經本中心同意後,始能提前存放及安裝,但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活動結束後應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逾期未運離者視同廢棄物拋棄。
十一、場地使用後,借用者應儘速負責清潔與恢復原狀,不得影響本中心使用。
十二、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借用,不得要求賠償,但未使用者得退還清潔維護費: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活動期間毀損本中心建築設備或其他設施,經本中心認定不宜繼續借用者。
(三)影響本中心教學活動者。
(四)本中心遇有重大活動時必須終止借用者。
有前項第(三)(四)款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場地借用者配合改期,未能同意者始終止借用。
十三、借用場地應遵守本中心門禁管制規定,有關安全、公共秩序之維護應由場地借用者會同本中心各該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四、場地借用業務由輔導及推廣組負責辦理,各組室應配合辦理。各組室應辦事項如下:
(一)登記、安排借用場地及時間。
(二)指派各該場地管理人員,配合督導借用場地者,確實遵守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並防範影響觀瞻及損毀等情事發生。
(三)借用者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提出申請時,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督導、協調,並由現場管理人員配合相關器材、物品等安裝及存放事宜。
十五、場地清潔維護費,由本中心秘書室(出納)負責收繳及製發單據,並繳交公庫。如有特殊用途,經主任核准者,得予優惠。場地出借維護費收支規定另訂之。
十六、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撙節經費支出,本中心辦理業務競賽或行銷活動,在不影響研習學員住宿原則下,得提供學員寢室免費住宿作為獎勵。